房屋已遭司法拆迁,还能有办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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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家赔偿法》第38条规定了司法国家赔偿。实践中,最常见的可能司法国家赔偿的领域之一即司法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基本案情:房屋已遭司法拆迁,仍能维权?】


王甲与两个女儿王乙、王丙在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共有一处私宅。2009年6月17日,前述房屋被列入南京尧化老街地块危旧房改造项目拆迁范围。母女三人与拆迁公司协商数次,但在补偿安置这一核心问题上最终仍存有一套安置房的意见分歧,未能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013年5月22日,南京市国土资源局针对王甲、王乙、王丙作出宁征拆裁字(2013)X号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裁决书。后母女三人向栖霞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前述裁决书,但一审法院判决维持诉争裁决。败诉的三人又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终审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就这样,2014年9月19日,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向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述裁决书。同日,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栖行执审字第Y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此后,根据“裁执分离”的执行原则,栖霞区人民政府据此组织了人力、物力,强制拆除了涉案房屋。


事实是,宁征拆裁字(2013)X号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裁决书中确定的补偿安置方案不仅远远低于王甲、王乙、王丙的预期值,也远远低于协商阶段拆迁公司应允过的磋商方案。一时间,王甲一大家子在苦闷的现实中焦虑、彷徨,并走上了辗转于区、市、省三级各政府部门信访的坎坷之路。然而,多半年过去了,这家人并没有讨到能够改变不幸命运的说法。


2015年6月初,王甲一家人到北京信访的过程中,无意中听说有一家口碑甚好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内心燃起一丝希望的王甲有了新的决定,毅然来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所的青年律师黄艳接待了这位花甲老人的咨询。虽经黄律师提示在此阶段代理案件风险较高,王甲仍然决意破釜沉舟一试。


【律师办案】


接受委托之后,黄艳律师仔细研究了委托人的全部材料,决定向执行法院——栖霞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国家赔偿,并潜心拟好了洋洋洒洒六千多字的《国家赔偿申请书》。在这份申请书中,黄律师将司法强制执行国家赔偿的常规事由与该案的特殊事由一并予以清晰陈述:


常规篇


其一,宁征拆裁字(2013)X号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裁决书事实依据存在三个大项、十个小项方面的明显不足,尤其存在两个“显性”违法情节:①区拆迁办申请裁决时提交的《是否听证的情况说明》明显伪造——由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栖霞分局出具的《是否听证的情况说明》落款日期是2010年7月13日,与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栖霞分局作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日期完全相同。而根据《是否听证的情况说明》之内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告后10个工作日以内没有收到听证申请。显然,《是否听证的情况说明》严重失实;②区拆迁办申请裁决时未依法提交经核准的用地范围图——其证明涉案房屋位于拆迁范围内的唯一证据系由区拆迁办自己盖章的《位于红线范围证明》,而并非《〈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经征地批准单位核准的用地范围图。


其二,宁征拆裁字(2013)X号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裁决书作出程序明显存在不当:2013年4月24日,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受理裁决申请,并通知王甲等三人2014年5月14日下午3点前往尧化社区会议室参加裁决调解。后,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改变了裁决的时间和地点,却未书面通知王甲等三人,致使其未能参与调解会。而在剩下的裁决期限十分充沛的情况下,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未再组织协商调解,径行作出了裁决书,显然为了裁决而裁决,异化了裁决制度的设定宗旨,程序明显缺乏正当性。


其三,宁征拆裁字(2013)X号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裁决书确定的货币补偿标准远远低于涉案房屋市场价值,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且未重新安排宅基地或面积相当的安置房,将使王甲等被执行人基本生活没有保障。


其四,栖霞区人民法院未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先行听取被执行人的意见,再行决定是否准予强制执行。


专属篇


其一,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重点项目征地房屋拆迁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工作的意见》第九条规定:“非重点工程拆迁项目的案件,或已超过法定申请强制执行期限的案件,原则上不再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由拆迁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协商解决”。据此,南京尧化老街地块危旧房改造项目并不属于重点工程拆迁项目,不应当启动强制执行程序,而应当以协商方式解决补偿安置争议。


其二,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向栖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未按照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重点项目征地房屋拆迁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工作的意见》第七条向王甲等发出催告书、再度与王甲等三人围绕补偿安置事宜进行协商。在该法定程序缺失的情况下,栖霞区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强制执行申请。


2015年7月末,栖霞区人民法院就王甲、王乙、王丙申请司法国家赔偿一案组织谈话,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并听取了申请人关于赔偿方案的具体意见。最后,庭审经验丰富的法官表示,本着积极化解矛盾的司法原则,将根据王甲等三人的赔偿方案去做拆迁公司协商工作。经主办法官从中斡旋,王甲、王乙、王丙最终按照协商阶段拆迁公司应允的最高方案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房屋已遭司法拆迁化为乌有,法律助力被拆迁人获取满意补偿竟成为了现实!


【律师说法:司法拆迁并非牢不可破】


收笔本文时,不禁想到了“拆迁中的‘千里走单骑’”这几个字眼。或许,这是潜伏在意识最深处的那抹感念吧!法律程序具有不可逆性,一旦从最初的协商,一步步走到裁决甚至司法强制执行,救济空间随之变窄。本案的委托人可以说是百里挑一、甚至千里挑一的幸运者,能够结合地方性法规、个案特点找到有力的司法赔偿申请切入点,继而又遇到了一位体恤民情的好法官,终得纠纷圆满化解。不过,对于绝大多数面临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纠纷争议的人来说,维权要趁早。一旦房屋已遭经人民法院裁决的司法拆迁,维权的难度将会是极大的。但从“个案分析”的原则出发,在没有咨询过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之前,一切都不应有什么“定论”,司法拆迁的结论也绝非是牢不可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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