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村务不公开,不该草草答复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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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李莎是北京市昌平区某村村民。在该村有合法宅基地,还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因为该村涉及腾退问题,对于部分腾退事项,村委会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形成了相关决议。

为了了解该决议内容及实际的执行情况,李莎在2021年8月向村委会提出村务公开申请。李莎苦苦等了两个月,却没有得到任何回复。于是李莎向镇政府提出督促村务公开申请。2022年1月11日,镇政府作出《答复》,称其已经向该村村民委员会邮寄发送了《关于依法履行村务公开的函》,责令其对李莎的申请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处理。李莎又苦苦等了两个月,还是没有收到任何回复。

李莎认为:镇政府在给村委会发函之后也未作出其他履职行为,未能落实督促该村村委会村务公开责任,镇政府存在不作为的行为,于是李莎以镇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确认答复违法的诉讼。镇政府提交的答辩状充满委屈:我已经履行了调查、发函、处理、答复的法定职责,我的答复没有任何问题,你们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律师观点】

经过仔细研究被告提交的答辩状及证据,代理律师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首先,镇政府不作为的行为成立。镇政府所谓的调查、发函、处理、答复的过程不应该停留在走流程,镇政府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村委会落实村务公开工作,实质解决李莎所反映的问题,致使镇政府的监督流于形式,即使发函也未产生实际效果,即村委会仍然未对李莎进行村委公开。程序性回函显然不利于村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该种监督不是一个充分的监督行为,未能落实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的要求,属于行政不作为。

其次,镇政府的答复内容不明确,缺乏约束力、执行力。我们发现无论是镇政府对李莎作出的答复,还是对村委会作出的函均存在内容不明确之处。具体体现如下:村委会应否对李莎公开未明确,如果要公开,应公开的内容是什么不明确,公开的期限、公开的方式在答复中均未体现,因此,镇政府的答复缺乏约束力和执行性,答复内容违法,应予撤销。

最后,镇政府未提供证据证明对李莎所提的公开请求进行了充分的调查、核实,履行了监督职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镇政府具有调查核实的职权和义务,镇政府未充分、全面地履行前述法律规定中的法定职责。因此,被告作出的答复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本案尚在审理过程中,对于双方的意见,法院进行了详细记录,我们静待法院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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