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以拆违代拆迁,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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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的房屋建筑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并要求限期拆除的情况层出不穷。但是,仅凭一纸通知就能将当事人房屋界定为违法建筑吗?在遇到这种情况时被拆迁人应当如何维权?下面我们以杨念平、席炎飞律师代理的胜诉案件为例,向大家详细解答。

2011年,四川的H先生与甲村五名村民签订土地租用合同,租用甲村土地用于经营工厂,双方约定租期为18年。当时,该合同也经过了社长及村委会签字盖章认可。2017年,H先生在该租赁土地上依法建立了工厂,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在建厂期间,该镇政府也曾出具证明,同意将该土地用于生产经营长期使用。可好景不长,正当该工厂慢慢走向正轨、蓬勃发展之际,2018年该租用土地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当年年底,征收方作出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该决定书中称:经规划部门认定H先生所建立的厂房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违法建设,责令H先生在十日之内自行予以拆除。

自从收到这则限期拆除决定书,H先生便慌了神,心中惴惴不安,明明自己投资承租土地建设厂房,完全符合当地的建房用地习惯,亦经过村委会以及镇政府的许可,可是决定书中言之凿凿地将厂房认定为违建,自己苦心经营地产业即将被毁于一旦,我该怎么办?在万分焦灼之际,H先生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杨念平律师、席炎飞律师进行咨询。

在与H先生交流案件经过的过程中,二位律师初步判定征收部门就是打着“违法建筑”的旗号给H先生施加压力,属于典型的“以拆违代拆迁”行为,这

明显不合常理,侵害了H先生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案可争取的空间非常大。多年来,杨念平律师、席炎飞律师代理过的征地拆迁案件不胜枚举,此种“以拆违代拆迁”的行为也很常见,此行为严重违反国家政策,侵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并且在本案当中,限期拆除决定并未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这也成为两位律师为H先生维权的突破点。H先生十分认可两位律师的意见,遂决定委托律师代理了本案,进行后续维权。

在后续的法律程序中,两位律师耐心指导H先生提起了行政诉讼。该案也很快组织了开庭。在审判过程当中,法院也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便是征收方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是否合法。法院认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守程序正当原则,依法行政最基本的要求是程序正当,程序正当是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一般原则。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在作出可能影响当事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是程序正当的一般要求。而在本案当中,限期拆除决定的作出无疑会减损当事人H先生的权利,因此征收方应当向H先生履行法定的告知程序。因此,在本案当中征收方违反了行政正当程序的要求,程序明显不当。于是,法院判决撤销了这则令H先生头疼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本案得以完美胜诉。该案的胜诉也给征收方施加了一定压力,为后续争取有利于H先生的补偿奠定了良好基础。

而在本案的整个程序之中,H先生一直未能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原因在于征收方长时间搁置与H先生的协商,不解决补偿标准的实质争议,反而以各种形式施压、逼迫其尽早签约搬离。本案的胜诉一方面防御住了对方以拆违代拆迁的攻势,同时我们也适时主动出击提出了补偿申请,要求当地管委会履行补偿职责,尽早作出补偿决定。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要求履职,H先生依照判决要求管委会作出补偿决定或再行协商进行签约,最终才能取得补偿的提高。通过两位律师设计的这一整套紧密衔接的法律程序,委托人专门设计建造的食品加工生产线,在委托之前仅评估作价180万元左右,在委托后的四年多,委托人的厂房一直未能被自然资源部门、城管部门以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为由进行拆除,才得以持续生产盈利,最终的补偿价值也从180万元提升至220万元。在杨念平律师、席炎飞两位律师的保驾护航之下,H先生才获得了以上合理的补偿,本案也得以圆满收尾。

在此,在明律师提醒您,在遇到自家房子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责令自行拆迁的情况时,不要自乱阵脚,拆除违建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根据《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拆除违法建筑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如下图1。因此,即使征收主体做出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只要其不遵循程序要求,该决定仍会被法院撤销。因此,我们提醒广大被拆迁人,如果您遇到了“以拆违代拆迁”的情况,请留意对方是否履行了正当程序,关键是否告知您拥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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