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农场土地收回过程中,失地职工可以得到哪些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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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XXX年,湖北省A县B国有农场土地关涉征收。当年9月,A县国土资源局发布《征前告知书》,公告拟征收使用B国有农场土地34公顷,用于县XXX年第17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并将项目拟征地有关事项进行公告。当年12月份,A县国土资源局与B国有农场签订《征地协议书》,对征地面积及位置、征地补偿费等进行了约定。但是,该征地协议所涉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并不包括社会保障。次年2月,省人民政府作出《省人民政府关于A县XXX年第17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将A县B国有农场农用地3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要求及时支付补偿费用和安排社会保障。同月,A县人民政府发布《A县人民政府征收使用土地公告》,将B国有农场征收相关事项进行公告。对于补偿费用,失地职工仅收到了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并未收到任何土地补偿费;社会保障方面,也没有得到任何安排。对此,广大失地职工提出异议,要求依法分配土地补偿费,并安排社会保障,但A县自然资源局并没有给予满意答复,拟决定提起诉讼程序维权。

律师说法

第一,国有农场土地收回所涉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计算。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第三条规定,对拟收回的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在依法报批前,必须将拟收回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该农场和所涉及的职工。对拟收回土地的现状调查结果,必须经该农场和所涉及的职工确认,并将该农场和所涉及职工的知情、确认等有关材料作为收回土地报批的必备材料。依法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应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计算,并安排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国有农场因土地被收回而不具备失地职工基本安置条件的,各地应将失地职工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再就业体系。具备安置条件的,在安排失地职工新的劳动岗位后,国有农场可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用于农场基本农田的建设保护和补充社会保障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版)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 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 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二,不低于70%的土地补偿费主要分配给失地职工。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鄂政发〔2005〕11号)第二条规定,严格界定征地补偿费用途。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补偿安置。要严格界定征地补偿费的用途,并合理确定支付发放比例。土地补偿费支付给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不能调整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必须将不低于70%的土地补偿费主要分配给被征地农民,具体分配比例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土地补偿费中扣除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后,其余部分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发展二、三产业,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出路,兴办公益事业。土地补偿费必须实行专款专用。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要保证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第十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

因此,本案中,失地职工未收到任何土地补偿费,也未被安排社会保障,明显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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